March
2025
通过股权代持当“隐名股东”逃避执行 犯拒执罪获刑罚
通过股权代持当“隐名股东”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罪的实务分析
人民法院报报道的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暗中转移、隐匿股权让他人代持,所得100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也偷偷转到他人账户。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和2016年,法院分别判决戴某对李某的借款380万元和戴某甲的借款2600万元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戴某未履行,并因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
2017年7月,戴某将其实际控制的甲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并将从丙公司收取的100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及800万元借款分别转账到共犯(另案处理)名下账户,指示其将钱款转账给他人,而未用于偿还判决确定的债务。同时,戴某将其持有的乙公司(系戴某以甲公司的股权作价与丙公司合作而成立)35%的股权交由共犯代持,二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承诺书、股权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执行局全面审查戴某的资金流水,精准定位其代持人。为防止资产进一步转移增大执行追查财产的难度,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法院对上述代持的股权及权益先予冻结,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代持股权份额后再依法执行。
法院认为,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法律规范与行为性质界定
(一)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313条,拒执罪的客观行为包括“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第2条明确,“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股权代持行为如符合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实质,即可能触发刑事追责。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在双方内部有效,但对外不得对抗公司或债权人。这意味着:
- 代持关系的合法性仅限于合同相对方;
- 当债务人通过代持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律优先保护债权人的执行权益。
二、司法实践中的行为认定规则
(一)“财产转移”的核心特征
法院在判断股权代持是否构成拒执罪时,重点审查以下要素:
- 时间关联性:代持行为发生在诉讼或执行程序启动后(如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突击转让股权);
- 对价合理性:名义股东未支付合理价款(如无偿代持或1元转让);
- 实际控制保留:债务人仍通过代持协议、银行账户、签章权限等方式实际控制公司经营。
(二)“致使无法执行”的因果关系证明
债权人需证明两项事实:
- 债务人有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需提供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证明除代持股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 被代持股权具备清偿价值:通过司法审计报告证实目标公司净资产足以覆盖债务(如某科技公司代持股权评估值800万元,而债务仅300万元)。
三、刑事追责的实务难点与破解路径
(一)证据收集的三大障碍
- 代持协议隐蔽性:当事人多采用口头约定或加密电子文件,书面证据缺失;
- 资金流向复杂性:实际控制人通过多层关联账户间接收取分红;
- 公司控制权证明难:名义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但实际决策仍由债务人作出。
(二)破解策略
- 运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如债务人曾是公司实控人、股权转让时间异常)后,可申请法院责令债务人说明财产去向;
- 启动司法审计程序:申请对目标公司财务账册、银行流水进行审计,锁定实际受益人;
- 调取电子证据:通过法院调查令获取债务人手机聊天记录(如微信中“明天把分红打到老账户”的指令)。
四、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衔接
(一)民事执行与刑事程序的协同
- 先行民事追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名义股东为被执行人;
- 刑事立案倒逼履行:向公安机关提交《涉嫌拒执罪控告书》,利用刑事立案压力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
(二)责任聚合的处置原则
-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根据《刑法》第36条,被执行人被判处罚金的,应优先承担民事债务;
- 刑事谅解的运用:债务人全额履行后,债权人出具谅解书可作为量刑从轻依据(刑期最高可减少30%)。
律师实务建议
(一)对债权人的行动指南
- 诉前财产线索固定:在起诉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目标公司股权登记信息;
- 执行阶段深度调查:委托律师调查公司历史沿革档案,核查股权变更记录的合理性;
- 构建证据链:通过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债务人与名义股东的利益关联性。
(二)对债务人的风险警示
- 代持安排需合法:在债务产生前的合理期间设立代持,并留存书面协议及支付凭证;
- 彻底退出公司经营:移交公章、退出管理层,避免继续签署文件留下控制痕迹;
- 及时履行义务: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申报代持情况,可避免刑事风险。
随着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大,部分债务人开始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规避执行,其中通过股权代持隐藏财产成为典型手段。股权代持作为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安排,本身并不必然违法。但当其成为逃避执行的工具时,将面临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追责的双重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需构建“民事调查+刑事控告”的组合策略;对于债务人,唯有诚信履行义务方能避免身陷囹圄。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拒执罪构成要件的进一步完善,通过穿透式审查打击隐性转移财产行为,将成为未来执行工作的重点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