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25
人民法院案例库最新案例:建筑房地产企业转移或隐匿财产逃税风险高
税务合规是建筑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建筑房地产企业应以此为鉴,强化税务管理、规范财务流程,必要时引入专业法律及税务团队,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唯有敬畏法律、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案情简介
四川某房地产公司以及分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在开发商品房项目期间,长期欠缴税款。2016年,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分公司欠缴税费,并要求其缴纳税费及罚款共计769万余元,在税务机关下达催告书后,该公司仍未履行补缴义务。随后,王某某安排会计将未销售房产的租金收入107万余元不入公司账目,隐匿收入以逃避追缴。后王某自动投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王某某作为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欠缴应纳税款,故意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采取收取公司房产租金收入不记入公司账目的手段,隐匿收入,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在税务机关送达欠税通知书之前,被告公司及王某洪已与案外人达成协议,将12号楼租金收益作为与案外人集资债务的担保,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王某洪与案外人对租金收益的约定发生在税务机关认定公司欠税之前,12号楼对外收取的租金收益不作为犯罪金额。四川某房地产公司和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补缴所欠税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王某某具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及主动补缴税费的量刑情节,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终审认定该公司及王某某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公司罚金110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裁判要旨
明知公司欠缴应纳税款,仍采取将公司房产租金等收入不记入公司账目的手段,隐匿公司收入,属于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设立是为了完善国家税收制度,保护国家财政利益,该案例意在规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纳税行为,加大对有能力支付欠缴纳税款而逃避支付企业的惩处力度,以维护国家财政利益,保障税收制度的公正性和效力。法院根据纳税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时补缴税费的量刑情节,对纳税人从宽处罚,实现打击犯罪与修复社会关系的双重价值,践行了“宽严相济、罚当其责”的理念。
律师说法
逃避追缴欠税罪不仅会被判处1-7年有期徒刑,还需承担欠税款1-5倍罚金。对建筑房地产企业而言,罚金、商誉损失及负责人刑责将对其造成多重打击。而在建筑房地产行业领域中,资金流动大、涉税环节多,任何隐匿收入、转移财产的行为均可能引起刑事责任。这要求建筑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应当注意主动排查税务风险,在税务机关稽查前主动排查税务风险,及时补正申报漏洞,避免欠税以及漏税,还应当规范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化,确保企业收支清晰可见。如对欠税认定有异议,建筑房地产企业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而非采取隐匿财产等非法手段。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查明的欠税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补救,既是为了避免国家损失扩大,又能够解除企业的不法状态。企业已经涉嫌犯罪的,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是缓刑的关键条件,企业及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争取司法从宽处理。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2)川2022刑初282号
(2023)川20刑终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