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6
关于《建工解释二》答记者问中“起草背景与制定原则”的深度解读
关于《建工解释二》答记者问中“起草背景与制定原则”的深度解读
——兼论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必须深刻把握的核心要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就《建工解释二》答记者问(下称“答记者问”),其开篇即系统阐述了该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与制定原则。这不仅是司法解释的“立法说明书”,更是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风向标”。本律师认为,对于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而言,理解该部分内容,远比单纯记忆法条更为关键——它决定了我们在诉讼中的预判逻辑、证据组织策略及请求权基础的选择。
一、起草背景的深层逻辑:从“兜底维稳”向“规范引领”的历史性转型
(一)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与“好房子”建设的政治要求是建工司法解释二起草的时代背景。答记者问明确指出,起草工作紧扣“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目标,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标志着建工审判已不再是单纯的商事纠纷裁判,而是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在接下来审理案件时,将更多考量裁判结果对建筑市场秩序、工程品质的“溢出效应”。例如,对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否定性评价,不仅是为了处理个案的正义,更是为了“杀一儆百”以整顿建筑行业生态。
(二)建工司法解释二终结了“特殊司法政策”制度演进的历史任务。答记者问透露,本解释是对《建工解释一》的继承与深化,但深意在于,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前期用于“兜底”保护农民工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即《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完成了制度演进的历史使命,当前需回归民法典体系自身。
这一变化,意味着实务中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必须放弃依赖“实际施工人”之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旧路径,新规之下,任何试图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发包人的请求,将可能面临被直接驳回的风险。实际投入工程建设主体的“身份红利”时代宣告终结,合同证据时代全面来临。
二、建工司法解释二“四大制定原则”的深度剖析与实务转化
原则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政治判断力与法治执行力
该司法解释将“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作为贯穿全解释的“纲”和“魂”。这意味着个案裁判要服务于大局,如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农民工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
在实务中,当事人及律师在庭审中,应善于将案件争议上升至政策高度。例如,在主张工程款时,可强调及时支付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在抗辩违法分包时,可援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等的政策导向,同时,法院在审判实务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会优先考虑符合政策导向的裁判结果。
原则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放得活”与“管得好”的平衡
答记者问强调,既要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遵规守法(“管得好”),又要防止因过度否定合同效力而阻碍建筑市场活力(“放得活”)。比如,对必须招标但起诉时已非必须招标的合同不因未招标而认定无效(第1条),以及对固定总价不予调整的审慎态度(第9条)等。
在实务中,代理律师应精准区分“违法性程度”。若合同仅因程序瑕疵(如历史招标政策变动)而可能被认定无效,应积极主张“效力保留”,避免采取“全盘否定”的僵化策略。同时,若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必须准备充分证据证明“超出正常商业风险”,否则法院将严守不轻易调价的裁判底线。
原则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和平等保护——“如我在诉”的主体位阶
答记者问特别强调,建设工程涉及主体众多(发包人、承包人、工人、供应商、金融企业、购房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平等保护,避免偏失。这意味着法院司法不再“唯农民工权利保护”为单一导向,而是综合考量抵押权人、购房人等群体的利益平等保护。
这样的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再是“必杀技”。若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将严格审查工程价款是否结算、转让对价是否合理(第19条)等因素,以防范承包人滥用超级优先权损害银行抵押权或购房人的权益。律师在代理银行或购房人时,应主动援引“平等保护”原则,对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依法提出实质性质疑。
原则四: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务实管用”的裁判方法论
建工司法解释二的条款并非理论推演,而是来源于“法答网、案例库”等反映的真实问题(如审计拖款、固定价解除结算难、优先权起算点争议等)。制定过程强调从司法实践中发现真问题,进而真正解决问题。
作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实务中应坚持“证据为王、事实胜于雄辩”的理念。法院在审判中更看重“案件事实”与“客观证据”,而非法律概念的堆砌。例如,在主张审计结果不合理时,须提交充分的证据或信息进行计价对比;在主张质量修复费时,须提供发包人已通知承包人修复的书面证据(第16条)等,法官将严格依据客观事实裁判,不会轻易因“弱势地位”而给予法外施恩。
三、当事人与代理律师必须掌握的三大转变
- 诉讼策略的转变:从“诉人”转向“诉事”
过去,不少律师倾向于将发包人、总包人等“一网打尽”式起诉,以“实际施工人”这一特殊身份突破合同相对性。新规之下,必须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选择被告,若欲向发包人追索,必须依赖代位权(第7条)或发包人知情下的直接诉权(第4条)等,且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突击式”诉讼策略已行不通,必须以证据链的构建作为案件的基础。
- 合同管理的转变:从“口头惯例”转向“书面留痕”
答记者问强调“正向激励市场主体遵循法治原则”。这意味着,没有书面约定的风险将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例如,模糊的内部承包协议(挂靠)若无明确的计价方式,法院不排除将按定额计价(可能导致超过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差额),若被挂靠人不能证明挂靠人参与低价谈判,将自行承担差额损失。所有涉及价款、质量、工期实质性内容的承诺,尽可能予以书面化、具体化。
- 风险预判的转变:从“单点博弈”转向“多维平衡”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将综合考量工程质量、建筑工人权益、金融安全、购房人利益等多重维度,特殊主体保护终结。当事人及律师在起草诉状、答辩状等文件时,应预判法官可能关注的“公共利益”维度,主动阐明己方主张的合法性以及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正当性,比如,支付工程款有助于工程及时验收交付,保障购房人安居等,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
四、结语
《建工解释二》答记者问所阐释的起草背景与原则,本质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时代背景下对建工司法审判体系的“顶层设计”。作为当事人与代理律师,唯有深刻理解裁判规则背后的“政治逻辑”与“经济理性”,方能在诉讼中预判法官的裁判走向,精准组织证据,优化诉讼请求策略,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赢得主动。
以上意见仅代表个人意见,具体司法实务中需结合个案,进行全面综合研判!
王国章律师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