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25
建筑领域虚假破产的刑事风险与实务浅析
一、建筑行业破产乱象与虚假破产罪的司法适用
在建筑领域,企业虚假破产逃债手段多样。一些企业通过改制重组,将优质资产剥离,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或关联企业,留下空壳公司应对债务。还会利用破产程序,在申请破产前恶意转移资产,如将资金转移到海外账户、隐匿财产或以不合理低价出售给关联方。更有企业虚构债务,与关联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串通,制造虚假债权关系,使真实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清偿。还有些企业会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隐瞒企业实际财务状况,让债权人误以为企业确实资不抵债,从而接受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这些方式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该罪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以来,已成为遏制破产逃债的重要工具。
(一)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公司、企业,但处罚对象仅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体现“单罚制”特点,以避免加重企业债务负担而损害债权人权益。
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逃避债务的犯罪目的,即通过虚假破产侵吞或逃避财产。
客观要件:需实施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无偿转让资产等行为,且造成“虚假破产”后果,即企业本不符合破产条件却因行为人操作进入破产程序。
损害结果:需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标准,如隐匿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等。
(二)建筑领域虚假破产的典型手法
隐匿或低价转移核心资产:部分企业主在破产前将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等核心资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至关联方,或通过虚假租赁、抵债等方式转移所有权。例如,某建筑公司申请破产前三个月,将价值千万的设备以50万元低价转让给实际控制人亲属,被认定为隐匿财产。
虚增债务稀释债权:通过伪造施工合同、虚增工程款债务,将企业资金转移至关联方账户,导致真实债权无法清偿。如某施工单位伪造分包合同,虚增债务2000万元,意图优先偿还关联企业款项。
利用破产程序拖延清偿:在破产重整期间,通过复杂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至新设公司,仅保留“空壳”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二、挪用资金罪与虚假破产的交织风险
建筑行业资金密集的特点,使得企业主或高管挪用资金的行为易与虚假破产交织。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在破产场景中,挪用资金可能表现为:
- 挪用工程款或保证金: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专用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债务无法清偿;
- 虚构借款侵占企业资产:以企业名义借款后转借关联方,或通过虚假民间借贷合同抽逃资金;
- 破产期间继续挪用:在企业已资不抵债时,仍挪用剩余资金用于个人偿债或奢侈消费,加剧债务危机。
三、虚假破产与其他关联犯罪的界限
(一)与妨害清算罪的区别
妨害清算罪发生于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表现为隐匿财产、伪造资产负债表等行为;而虚假破产罪发生于破产申请前,通过制造虚假破产条件逃避债务。例如,企业若因真实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但在清算期间隐匿资产,则构成妨害清算罪而非虚假破产罪。
(二)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
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如虚构施工合同纠纷判决执行资产)可能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虚假破产罪,需根据行为核心目的择一重罪或数罪并罚。
(三)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衔接
若企业通过虚假破产逃避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执行,可能额外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建筑领域虚假破产风险高的原因
1、社会信用与地方保护因素
在建筑领域,社会信用滑坡与地方保护主义是虚假破产风险高的重要推手。社会信用滑坡使得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脆弱,一些企业便利用虚假破产来逃避债务,破坏了市场诚信体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因担心无法收回债务,在交易中会更加谨慎,甚至拒绝合作,导致建筑企业融资困难、项目推进受阻,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经营困境。
地方保护主义也为虚假破产提供了温床。部分地方政府出于维护本地经济、政绩等考虑,对本地建筑企业的虚假破产行为采取默许或支持的态度。他们可能会干预破产程序,帮助企业隐瞒资产、虚构债务,使债权人难以通过合法途径追回债务。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让那些诚信经营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长此以往,会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建筑市场秩序混乱。
2、执法与立法因素
执法力度不够与立法不完善是建筑领域虚假破产风险高的关键原因。从执法角度看,部分地区对虚假破产行为的查处力度不足,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一些执法人员对虚假破产行为的识别能力有限,难以准确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虚假破产行为。还有些执法人员可能受到地方利益、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对虚假破产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在立法方面,现行企业破产法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破产管理人制度不健全,管理人监管有待加强,预重整制度缺乏立法规范,重整投资人也没有相关条款规制等。这些立法上的漏洞给企业实施虚假破产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一些企业能够利用法律空白,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债务,而债权人却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立法的滞后和不完善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使得执法人员在处理虚假破产案件时面临法律适用上的困惑,难以形成有效的执法合力,从而无法有效遏制虚假破产行为的发生。
3、中介机构与评估因素
在建筑企业破产过程中,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行为不规范给虚假破产带来了诸多可乘之机。部分中介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的业务和利益,可能会与企业串通,进行虚假评估。故意高估或低估企业资产价值,高估资产价值可以帮助企业逃避更多债务,低估资产价值则可以让关联方以低价获取企业优质资产。
拍卖中介机构也可能存在暗箱操作行为,在拍卖过程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竞买人参与,或者与特定买家串通,以不合理低价将企业资产拍卖出去,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这些不规范行为不仅破坏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使得虚假破产行为更容易得逞,给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缺失和监管不力,成为了建筑领域虚假破产风险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建筑领域虚假破产的危害
对债权人的损害
建筑企业虚假破产给债权人带来沉重打击。大量债务因企业破产而无法追回,使债权人资金链受到冲击。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重要债权人,坏账率上升,影响资金周转与信贷业务开展。供应商因工程款无法收回,经营困难,甚至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民间借贷债权人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易引发社会矛盾。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辛苦劳作却拿不到报酬,生活陷入困境。债权人维权成本高昂,即便通过法律途径,也常因企业资产已被转移、隐匿而难以获得有效清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对司法秩序的破坏
虚假破产行为严重破坏司法秩序。企业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手段,使司法机关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难以获取真实信息,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司法资源被浪费。虚假破产增加了司法误判风险,可能使无辜的债权人权益受损,而真正的违法者却逍遥法外,损害司法公正。频繁的虚假破产案件还会降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影响司法权威,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司法机关为应对虚假破产,需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加重司法负担,影响其他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市场经济的扰乱
虚假破产对建筑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造成极大破坏。在市场秩序方面,企业通过虚假破产逃避债务,破坏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市场交易风险大幅增加,信用体系受到冲击,企业间不敢轻易开展合作,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公平竞争层面,诚信经营的企业因无法像虚假破产企业那样逃避债务,面临更高的运营成本和更大的经营压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长此以往,市场将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优质企业被挤出市场,劣质企业却得以生存和发展,进一步恶化市场环境。虚假破产还可能导致资源错配,优质资产无法流向真正有需求的企业,影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阻碍建筑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不利于建筑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六、建筑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困境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实践争议
尽管《民法典》第807条赋予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破产程序中其范围常受限制:
(1)利息与违约金:多数法院认定优先权仅覆盖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被归为普通债权;
(2)质保金返还:若质保金未专户管理,可能被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承包人仅能申报普通债权;
(3)履约保证金:未特定化的保证金因与债务人财产混同,取回权难以实现。
- 破产财产分配顺位的复杂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分配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虽优于抵押权,但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实践中常因权利冲突导致清偿率低下。
- 管理人审查权限与债权人救济途径
管理人对债权性质(如是否属于优先权)享有初步审查权,债权人可通过债权确认之诉主张权利。但若未及时申报债权或举证不足(如缺乏结算文件、工程量签证),则面临债权不被确认的风险。
七、虚假破产罪的司法认定难点与裁判规则
- 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重点
(1)客观行为:需证明企业存在“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的行为。例如,在张某元案中,法院认定其通过伪造工资支出、虚列借款等方式虚构债务,符合“承担虚构债务”的客观要件;
(2)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构债务金额达50万元以上即可入罪。若破产程序已启动但被法院驳回(如因发现经济犯罪嫌疑),则可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 犯罪未遂的认定逻辑
虚假破产罪系结果犯,需以“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既遂标准。若企业虽已申请破产,但因法院审查发现虚假情形而驳回申请(如岳阳中院裁定驳回张某元公司破产案),则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构成未遂。此情形下,法院仍可对行为人科处刑罚,但量刑较既遂犯从轻。
- 与妨害清算罪的界限
虚假破产罪的行为阶段限于“破产申请前”,而妨害清算罪发生于破产程序启动后。若企业在进入清算程序后转移财产,则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
八、结语
建筑行业虚假破产现象的本质是企业主滥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其背后暴露了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合规体系缺失的问题。虚假破产罪与挪用资金罪等罪名的司法适用,体现了刑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强力保护。建筑企业需认清刑事风险边界,通过合规管理、主动披露和合法债务清理实现长远发展。司法机关与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联动,通过典型案例警示、合规指引发布等方式,推动建筑行业破产法治生态的净化与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