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Decem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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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领域司法会计鉴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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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鉴定人接受有法定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机关或部门的指派或委托,运用财务会计专门知识和方法对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旨在通过鉴定结论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所提供的是一种直接证明。其思维方式是先有问题后论证,其工作重点不止于“查明”而在于“论证”。建设工程法律领域主体关系错综复杂,经济往来频繁,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理清,司法会计鉴定的引入,不仅能“查明”案件涉及财务事实,更可以“论证”财务事实的真实性,为案件事实提供直接证明,为裁判者及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解决路径。

【司法鉴定起源及发展】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由苏联传入我国,但是真正进入发展的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量严重经济犯罪涉及到疑难复杂财务会计事实需要查证,出于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检察机关开始运用并关注司法会计鉴定。但是直到20世纪末,司法会计鉴定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主要均由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承担,仅有少量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在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业务主要依据以下相关法规和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职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司法会计鉴定与鉴证业务区别】

 

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鉴证

活动内容及性质不同

是鉴定人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与判断,通过鉴定结论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所提供的是一种直接证明

对鉴证对象信息进行评价或计量并提出结论,本质上是对经济活动或其所涉及的某方面进行评价,作用是增强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度,是一种附加证明。

思维方式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的思维方式是先有问题后论证,其工作重点不止于“查明”而在于“论证”,逻辑形式是演绎证明。

以报表审计为代表的鉴证业务是通过查账来发现问题,并止于“披露”和“评价”问题,其逻辑形式是归纳证明。

报告格式不同

适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

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与审计证据与诉讼证据区别】

 

司法会计鉴定证据

审计证据

诉讼证据

取证主体

司法会计鉴定不是鉴定材料的取证主体,而是从鉴定材料中提取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证据的取证主体

除委托方、被审计单位主动提供外,审计机构可以作为取证主体通过观察、询问、函证等手段自行取得

取证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司法机关主要是判断证据是否予以采信,同时也可以主动调查。

质证效力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实务中,通常会经过鉴定材料质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的程序

基础材料需要质证

基础材料需要质证

证明事实差异

不仅证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同时也要证明鉴定意见所指向的事实

证明审计机构审计结论

证明案件事实

【实务应用】

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包括: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应结存额及结存差异、债权债务、资金往来、经营损益、投资损益、所有者权益等。而对于建设工程领域适用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有哪些,笔者通过亲办案件和相关案例进行研究,汇总,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帮助。

【裁判摘要】

鉴定意见为:“1、工程款: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金额为61058 155.20元。2、成本支出:鉴定材料中归属于大运河孔雀城三期一标段工程成本为57 133 736.91元,非大运河孔雀城三期一标段工程成本为507 164.33元,无法鉴定金额为134 404.48元。(详见附件一)3、税金:鉴定材料中大运河孔雀城三期一标段实际缴纳的税金为1 979 817.20元,非大运河孔雀城三期一标段实际缴纳税金为14 000.00元。(详见附件三)4、管理费:陈永生提供的工程造价报告中,管理费金额为1 179 789.58元,因陈永生提供的工程造价报告不完整且未见造价工程师签字,故无法对此工程造价报告中的管理费进行鉴定;依据陈永生、张燕文、尹莉(一建员工)三方核对并签字确认的‘香河大运河孔雀城三期一标段工程交纳管理费明细’,管理费鉴定金额为2 259 151.74元。5、往来款:……。

【案情简介】

一、2010年初,陈永生以一建公司的名义投标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御公司)发包的大运河孔雀城三期1标段工程(以下简称香河孔雀城工程),中标后京御公司(发包人)与一建公司(承包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款暂定47 735 864元。

二、2010年4月,一建公司(发包方、甲方)与陈永生(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所称承包是指甲方与乙方基于企业内部隶属关系,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落实项目承包人(项目经理)经济责任制,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建立的内部合同关系,也是甲方将其承揽的专项工程分派给下属项目经理部的内部经营管理行为。

三、2012年3月,香河孔雀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4年11月30日,京御公司与一建公司签订《结算协议书》,双方同意香河孔雀城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为61 058 155.20元。扣除水电费及罚款后,京御公司实际向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59

541 186.43元。

四、双方就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陈永生申请司法会计鉴定申请。

【法院认定】

经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确认的涉案香河孔雀城工程成本支出为57 133 736.91元、实际缴纳的税金为1 979 817.20元、管理费为2 259 151.74元、往来款应收金额为216 986.13元,法院予以采纳。

【律师分析】

本案,当事人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对于工程项目成本支出、管理费、往来应收账款,税金等进行鉴定,得出相应结论,为案件解决提供了依据。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本案承包方式是工程领域中较为典型的以内部承包之名,行挂靠之实的工程承包方式,即个人通过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的形式,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承揽施工,而财务统一核算在被挂靠单位,被挂靠单位处于强势地位,最终结算权在被挂靠单位,当结算存在差异,挂靠人难易证明。特别是建设工程价款包含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费,规费、税金、管理费、材料款,预付款,进度款等,一旦发生纠纷,账务很难查清,有必要引入司法会计鉴定进行相关问题鉴定,上述案例就是典型运用司法会计鉴定,就工程领域财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方便了法院及当事人查清案件事实。因此,在处理建设工程案件,引入司法会计鉴定利于建设工程案件的妥善、快速解决。

【总结】

建设工程领域纠纷频发,最终落脚点一般都是价款问题。工程价款涵盖范围广泛,名目繁多,按照2013年,住建部、财政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项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从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工程造价形式顺序两个角度重新划分,前者的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后者的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按照司法会计鉴定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运用财务会计专门知识和方法对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对于上述费用是否发生、发生依据、支付凭证等信息都可以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直接证据。

此外,律师一般不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背景,对于涉及专业性名称、问题往往比较晦涩,再加上当下建设工程领域粗放型管理特点,很多建设项目过程性财务信息资料不全,发生纠纷后,事实难以认定,此时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可以对工程成本、支出、利润、规费、税金等进行相应鉴定,查明事实,解决纠纷。

 

【阅读延伸】

  1. 司法会计鉴定人可以对财务因果关系进行分析论证,出具鉴定意见,但不能对非财务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作出鉴定。

A公司与郭某、B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3号鉴证报告的结果是:2005年—2007年A公司及各地分公司支出律师声明及差旅费、媒体广告声明等费用共计2147万元,因郭某连续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大量不利于A公司的资料,影响A公司的声誉及产品销售,造成不良影响及销售下降,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常权益及正常的销售,聘请律师以及在媒体上发布正面信息及辟谣,在2005-2007年度,完全是针对该事件所支付的费用,经本所审核鉴证,所支付的费用是真实的,是为了消除郭某在媒体上不良影响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鉴证报告对律师声明及差旅费、媒体广告声明等费用支出的原因作出判断,即对费用的发生与消除郭某在媒体上不良影响的关系作出判断,超出了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鉴定范围

2.在司法鉴定委托服务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名称与委托代理协议书载明名称不符,不能成为拖欠鉴定费的理由。

案例1.汕头经济特区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2017)粤0511民初2674号】

虽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被告将相关的司法鉴定项目“合计司法鉴定书交给原告”,但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7]71号)及《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粤司办[2016]616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均显示《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国家司法部所规范的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的格式,被告出具的三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符合该文本格式,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就是原、被告双方所约定的“司法鉴定书”,应认定有效。

知识扩展: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司法通[2002]56号)中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和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

3.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等鉴证业务存在区别,不能混淆适用。

案例2.津药瑞达(许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华丰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937号】

上诉人主张:鉴定程序中选定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主持,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的过程,鉴定机构也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格,其出具会计审计结果合法、有效,但是人民法院却并未采信其结论,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第三,一审庭审中,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当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庭的询问,不存在法定不予采信的情形。被上诉人虽然对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的结论提出了各种异议。

律师分析:上诉状主张中就明显混淆了司法会计鉴定与司法会计鉴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和司法审计报告的适用。本文上诉人实际采取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而不是会计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