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August
2026
中栋资讯
中栋律师代理生产线成套设备合同纠纷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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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型煤制造公司与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中栋律师事务所王国章律师作为北京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并取得胜诉结果。
案情简介:某型煤制造公司向北京某公司采购成套生产线设备,后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生产为由,起诉要求北京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赔偿损失 4300 余万元,并主张双方合同系“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一体化的 EPC 总承包合同,北京某公司应对整条生产线承担结果性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后,该公司提起上诉。
代理观点与裁判结果:二审中,王国章律师围绕合同性质、举证责任分配及因果关系等核心争议展开充分抗辩,主张案涉合同系设备买卖合同,安装、调试属出卖人交付合格设备的附随义务,并非独立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同时指出对方未能举证证明设备故障系设备自身固有缺陷所致,亦未排除原料、水质、操作、维保等外部因素。二审法院采纳上述意见,认定案涉合同为买卖合同而非 EPC 总承包合同,对方主张的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 4300 余万元索赔请求未获支持。
案件意义:本案涉及大型成套工业生产线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全流程,合同性质之争与损失因果关系认定均属建设工程及成套设备争议解决中的疑难问题。中栋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论证与举证责任把控,成功为当事人避免 4300 余万元损失,充分体现了中栋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及大型成套设备合同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