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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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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常见建设工程施工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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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2月疫情爆发以来,为了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复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职能部门均下发了疫情之下调整发承包双方利益的文件,本所总结相关文件内容及精神,结合发承包双方目前所重点关心的问题,提供以下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施工合同签订在疫情发生前,新冠疫情或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应构成不可抗力;新冠疫情爆发以后签订的合同常态化的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难以构成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重大等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将构成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影响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受不可抗力影响而发生的经济损失,民事主体可以主张免除一定的民事责任或享有一定的权利。另一个是享有的期间利益,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中止及相关程序的中止。

    问题二:因发生新冠疫情,双方能否起诉解除施工合同?

   答:一般不能解除,除非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附具体条文: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问题三、发生疫情或防控能否顺延工期?

    答:在正常工期期间发生新冠疫情,有约定看约定,无约定,视情况顺延。
    附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已经超期的期间发生新冠疫情的,首先视合同有无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看过错。如果是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超期,然后正好发生新冠疫情,工期顺延;如果是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超期,然后正好发生新冠疫情,工期不顺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天数,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疫情的影响。

    问题四:因为疫情停工或延迟开工损失如何承担?

    答: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如构成不可抗力停工或延迟开工的损失各自承担。工期延误期间发生构成不可抗力的疫情或防控措施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附相关条文: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9.10 不可抗力
    9.1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问题五:疫情之下人材机成本大幅上涨承包人能否要求增加工程款?

    如构成不可抗力,按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执行;如不构成不可抗力,可考虑情势变更原则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承包方申请,可根据公平原则调整。
    附相关条文:
    一、《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七条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问题六:工地针对新冠疫情防控的措施费用赶工费用等如何承担?

    注:该问题回答仅针对北京地区施工项目,其他各地区需参照其他地区文件执行。
    一、2020年3月3日实施的《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导致施工降效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工期或顺延工期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1.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受疫情防控影响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2.人工费。受疫情影响增加的劳务工人工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市场人工工资和疫情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3.材料和机械价格。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确定相应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认价、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标准的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签证确定。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据实核算。
    第四条  根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调增的价款列入其实际发生当期的工程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人。
    该文件规定,以上内容,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参照执行。
    二、2022年5月25日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因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按下列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顺延工期和增加费用,并列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足额支付:
    (一)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的累计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
    (二)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工程未停工或者开复工的,实际施工期间为窝工降效期间。
    因窝工降效导致的顺延工期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签证方式共同确认;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工程处于封控区的,按实际受封控措施影响期间的35%~4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2.工程处于管控区的,按实际受管控措施影响期间的20%~40%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3.工程处于防范区的,按实际受防范措施影响期间的15%~2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并列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足额支付:
    1.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和宣传教育等费用,原则上应当据实结算。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实行原则性包干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受影响情况,以确保合同公平和顺利履行为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的具体情况、施工单位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40元标准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
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通勤费用、临时隔离设施、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等,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员工资原则上按正常工资计取。
    2.停工损失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导致工程停工的,滞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大中型机械设备的台数和周转材料的数量以及各自的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据实结算。停工期间的工人待岗工资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取。
    3.窝工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窝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可按下列原则调整:
    (1)工程处于封控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30%~40%。
    (2)工程处于管控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15%~35%。
    (3)工程处于防范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10%~20%。
    4.赶工措施增加费用。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解除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承担赶工增加费。赶工增加费按合同约定计取;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市相关规定协商确定赶工增加费。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据实核算。
    (四)工程所在区域未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但实际受到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受影响程度,参照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执行。
    该文件规定,以上内容,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参照执行。
    三、2022年6月2日《关于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2〕190号)
    该文件分为三部分,不同工程项目可对应不同标准执行。
    第一部分  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费用标准
    第二部分  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费用标准土建工程
    第三部分2018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措施费的费用标准
    第二部分  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费用标准土建工